随着上海影视产业的蓬勃发展,越来越多的企业计划进入影视节目制作领域。在上海新办《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》(简称影视节目制作许可证)是开展相关业务的首要法律门槛。本文将详细解析该许可证的申请条件、流程,并重点探讨在“影视节目制作”内容方面的具体要求与审核要点。
一、许可证的申请基础条件
根据《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》,在上海申请影视节目制作许可证的企业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:
-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,有符合国家法律、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、组织机构和章程。
- 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(如编剧、导演、制片等)和工作场所。
- 在申请之日前三年,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《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》的记录。
- 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。
二、核心关注:影视节目“内容”制作的要求
获取许可证不仅是对企业资质的认可,更是对其未来制作节目内容的导向性约束。监管部门对持证机构制作的影视节目内容有明确且严格的要求:
- 坚持正确导向:节目内容必须符合国家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规章的规定,坚持为人民服务、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,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,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。
- 禁止内容红线:严格禁止制作含有以下内容的节目:
- 泄露国家秘密、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;
- 煽动民族仇恨、民族歧视,破坏民族团结,或者侵害民族风俗、习惯的;
- 题材规划与备案:对于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、重大理论文献影视纪录片等特殊题材节目,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题材规划审批或备案。
- 成片审查与播出管理:持证机构制作的电视剧、动画片、纪录片等,在播出前需按规定程序送审,取得《发行许可证》或通过播出机构内容审查。网络视听节目也需遵循相应的先审后播制度。
三、在上海申请的具体流程与材料
- 受理机关:上海市广播电视局。
- 主要流程:企业准备材料 → 通过“一网通办”平台提交申请 → 上海市广电局受理并审核 → 审核通过后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备案 → 发放许可证。
- 关键材料:
- 主要管理人员(不少于三名)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、业绩或培训证明。
- 企业权益保障及内容审核承诺书,其中必须明确内容制作的自审机制和责任。
四、持证后的持续责任与监管
取得许可证并非一劳永逸。持证机构必须:
- 按时年报:每年第一季度须向发证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业绩报告。
- 接受监管:自觉接受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日常监管和内容抽查。
- 规范经营:不得以任何方式涂改、租借、转让许可证;节目播出应符合规定渠道。
- 严守内容安全:建立健全内部内容审核制度,确保制作的每一部节目都符合上述内容要求,这是企业持续经营的生命线。
在上海新办影视节目制作许可证,是企业合法合规进入影视内容创作领域的“通行证”。其中,对节目“内容”的严格要求是许可证的核心内涵。申请企业不仅需满足硬件与人员条件,更需从设立之初就牢固树立正确的创作观和内容安全观,建立有效的内部审核机制,确保所制作的影视节目积极健康、向上向善,这既是法规的要求,也是行业长远健康发展的基石。在建设国际文化大都市的背景下,上海的影视制作企业更应肩负起创作精品、引领风尚的社会责任。